全网唯一标准王
国务院公报2013·30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0月2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第一章总则 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 作。 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 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 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 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 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 治,适用本条例。 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 处理能力。 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用的原则。 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等。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 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 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 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 5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13·30 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 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 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 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 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 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 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划,并纳人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 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 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 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 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 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 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 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 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 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 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 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 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 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关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 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备案。 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 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 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 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 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人 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 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 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 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 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 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 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