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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 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 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 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 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 题。─ 2 ─  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 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 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 等公共交通企业;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银行、证 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 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   (五)大 型能源动力设施、 水利设施运营单位, 水、电、 油、气、热力等生产、输 送、供应企业;   (六)大 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 型商贸中心;   (七) 教育、科研、 医疗单位和大 型文化、体育场所;   ( 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 文物保护─ 3 ─ 单位;   (九)研制、生产、实 验、销售、运输、储存 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 验和保藏 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 家和省重点建设工 程单位;   (十一)大 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 计民生的 食品、 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十二)关系国 计民生、国 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 家或 者所在地区 经济发展、社会 稳定和人民生 活具有重要 影响的其 他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 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 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 出入口、人员 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 起关键作用的部 位和场 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并报主管公安机关 备案。   第八条 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 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 安保卫 非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 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 要部位: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 挥调度中 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4 ─  (三) 收取、存 放、保管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 重要物品的财会 室;   (四) 销售、使用、存 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 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 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 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 密集场所。 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 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 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 该负责人为单位内 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第十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 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 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 并落实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 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 消防、交通、网 络安全管理制度;─ 5 ─   (四)治安防范 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 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 突发事件的报 告制度;   (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 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 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 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 标准以及 国家、省有关规范,设 置安全防范措施。   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 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 需要设置必要的视 频 监控系统、入 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 装置或者 其他安全技 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工 程建设及 其使用的产品和设 备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 求;视频监 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 间不少于三十日, 被确定为防范 恐怖袭击的重点目 标的管理单 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视 频监控、入─ 6 ─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 需求与公安机关 联网, 或者与单位监 控室、值班室相联。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 处置预案,组织 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每年至少组 织开展一次应 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 组织开展一次 应急演练。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 处置预案报主管公 安机关 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 当派员到场指导。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 可能引发治安 突发事件的问题,防 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 因本单位问题 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应当 立即报 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并迅速派出负责人 赶赴现场开展 劝解、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 布安全预 警 或者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等 紧急情况下,以及国 家和省重大 活动 等特殊时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采取应急处置、安 全防范措施, 增加治安保卫 力量,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 巡逻守护;加强出入口 控制,必要时设 置防爆安检设 备或者车 辆阻挡装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 遵守单位的内部治─ 7 ─ 安保卫制度。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人员的 教育管理,维 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 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 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 相适应的 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 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 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需要,设 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 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 员;不设机构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 其中,大中 型企业应当 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 构和人员的设 置、配 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 公安机关 备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 指导下, 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 理人员应当年 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 良好,具有相应的 治安保卫 知识。   第十九条 单位 可以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需要,招用保 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 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也可以将─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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