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宁市献血条例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2011年7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月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1年5月28日南宁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 202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 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 本条例。 1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 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 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 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定期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 献血。   第四条 每年一月至三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活动季”, 每年七月至九月为“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季”。   鼓励行业协会、 商会、 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选择具有行业 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开展献血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 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制备、检测、供应等工作。   教育、 公安、 财政、 人社、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文广旅、 市政 园林、 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部门编制固定采血点 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 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市政园林等部门合理 设置 流动采血 车道路停放点及其 指示牌。 公安、 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 为采血点及其 指示牌的设置和采血 车的通行、 停放以及献血 宣传 等活动 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流动采血 车的正常停放,不 得妨碍采血活动的 正常开展。 采血 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并 实施 采血活动的, 免于支付停车位使 用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加强献血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 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 范围,指 导学校开展献血 宣传教育。   工会、 共 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 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大中 专院校应当将学生献血 或者参加献血社会实 践活动纳 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 计划地开展献血公 益宣传,免费刊播 献血公 益广告,普及献血 科学知识。   车站、 机 场、码头、轨道交通、 广 场、景区、 公园、 商 场、 医疗 机构等公共 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 单位,应当通过其 设置或者管理的广 告牌、宣传栏、 公共 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 展献血公 益宣传。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 宣传月。 3  第九条 医疗机 构应当储备 急救用血,保障 急救用血需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 急预案,建立 突发事件、阶段 性临床用血 紧缺时的采供血应 急机制。   发生自然 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血液 库存预警时, 市人民政府可以 指定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参与应急 献血。   第十条 本市建立献血关 爱和救助机制, 对献血者 予以关爱, 对因无过错用血受感染人员予以救助,所需经费从献血工作 经 费中支出。   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的,其 所在单位应当提供 方便,可以 给 予适当奖励。   公民献血的,血站应当为献血者现 场提供营养品,可以发 放纪念品或者适当 补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 近亲属临床用血的, 除 医疗急救用血外,医疗机 构应当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 只支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 分离、检验等费用。   献血者临床用血的, 免交前款规定的 费用。   献血者的 近亲属自献血者 最近一次献血 之日起五年内临床 用血的,按照献血者既往献血 总量的两倍免交本条第一 款规定 4的费用;五年 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者既往献血 总量等量免 交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 费用。   献血者的 近亲属合计免交的临床用血 费用不得超过前款规 定用血 费用的总和,已免交临床用血 费用的献血 量不得重复累 计。   第十四条 献血者及其 近亲属在本市临床用血的,用血 费用 由就诊的医疗机 构按照规定 减免。   献血者及其 近亲属在异地临床用血的, 由本市血站 办理用 血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血液管理 信息系统, 连通相关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实现献血者 及血液的 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献血者 筛查和屏蔽制度。属于国家《献 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具有高 危行为的献血者 不应献血。 第十七条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者 或者在献血工作中 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授予无偿献血 荣誉卡: (一)在本市无偿献血 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 累计达到两千毫升 以上的; (三) 参与无偿献血志愿 服务时间 累计达到一千五百个小 时以上的;   (四)为无偿献血 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十万 5元以上的。   无偿献血 荣誉卡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 荣获无偿献血 荣誉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享受 以下优待:   (一)进入政府 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 旅 游景区等场所免收 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 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三) 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 汽车;   (四) 享受三级以 上医疗机 构体检一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优待。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 献血者的 优待办法。   第十九条 献血者 获得无偿献血 荣誉卡的,有关部门应当 记 入个人诚信档案,并纳入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 款规定, 阻止、干扰流 动采血 车正常停放,妨碍采血活动 正常开展, 或者收取采血车 停车位使用费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责 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按照 下列 规定处理: 6  (一) 伪造、变造无偿献血 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二) 出借无偿献血 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予 以警告,可以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颁发机关 收回无偿献血 荣誉卡;   (三) 转让无偿献血 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机关 收回无偿献血 荣誉 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实 施前已经献血的,献血者及其 近亲属 临床用血以及 享受相关优待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外国公民、华 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居民 以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献血、用血的,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7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献血条例2021-10-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献血条例2021-10-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献血条例2021-10-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献血条例2021-10-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5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