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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11月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 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 —1— 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 ,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 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 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 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 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 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 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 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 进行体质监测。  —2—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 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 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 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 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 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 层组织的作用,组织 居 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 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 种形式的 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 点,组织体育 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 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 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 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 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 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 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 的组成部分,培养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 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 生在校 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 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 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 —3— 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 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的标 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 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 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 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 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 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 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 训练,培养优 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 赛的运动员和运 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体育行政部门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 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 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 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 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 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 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 裁判员技术等级和 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 度。  —4—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 由国务 院体育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 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 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 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 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 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 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 组织者和运动员、教 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 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 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 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 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 按照其章程, 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 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 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 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 奥林匹克事 务。   第三十八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 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 挥作用。 —5—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 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 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体育事业经费、 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 投入。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 筹资金 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 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 资金的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 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 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对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 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 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 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 设施。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 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 展体育活动,对学 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 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 殊情 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 规划 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 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  —6—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 专业 院校、系、科,培养运动、 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 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 举办体育专 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 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 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 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 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 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由体育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体育活动中, 寻衅滋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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