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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目录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 第一章总则 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 第二章建筑许可 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 第二节发 包 的建筑活动。 第三节承包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一附 则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工程除外。 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 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法。 列条件: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的安装活动。 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4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 料; 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 筑活动。 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 务。 理工作。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 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 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违约责任。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 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 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 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 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 第二节从业资格 处。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 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 下列条件: 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 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 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 法律的规定。 备;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 4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程款项。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 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 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 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 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 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 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 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 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 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 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 带责任。 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 主管部门的监督。 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 范围承揽工程。 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他人。 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 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 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 成。 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对总承包单位负贵。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 位。 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 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 分包。 4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 范围。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 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 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 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 程的安全性能。 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 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 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 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 督。 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 施。 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 筑施工企业改正。 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 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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